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548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素伶林江華 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

效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素伶、林江華等間

就嘉義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1),於民國109年7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相對人間之債權行為,不具締約真意,不動產移轉行為之原因關係無效而不備所有權異動之法定要式性。渠等通謀虛偽以為財產處分等害及聲請人債權之行為,實有確認之必要。相對人間之無償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就其無效法律行為聲請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因

,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

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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