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製塩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終審裁定聲請再審,係以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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