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冠霖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若欲委任 蔡淯修 為訴訟代理人,則請再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