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8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李文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