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602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柯政宏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李好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