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602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柯政宏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李好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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