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748號

原告香秀佳便當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以113年度鳳補字第52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已於同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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