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93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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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9336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陳彧

被告 蔡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蔡素玉與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間借款契約書第14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769元,及其中125,110元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9年12月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9,769元,及其中125,110元自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5年1月間向訴外人聯邦銀行申請小額消費性貸款,簽立貸款申請書及借款契約書,約定被告按月攤還,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0%計算,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129,769元(含本金125,110元、利息4,65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就全部款項為清償。

 ㈡被告前向訴外人聯邦銀行請領信用卡後,依約被告得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至95年6月28日止,尚積欠149,583元(含本金140,481元、利息6,102元及違約金3,000元),嗣被告於95年2月6日繳款3,000元後,尚欠149,58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聯邦銀行已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移轉於原告。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29,769元

125,110元

自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

自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49,583元

140,481元

自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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