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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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94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陳威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購屋借款」新臺幣(下同)453萬元整、「非購屋及非修繕借款」88萬,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2年2月15日起至142年2月15日止,利率現依年利率2.45%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73%計算,逾期時貸款定儲指數為1.72%,證二),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4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14年5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惟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證三)。聲請人迄今仍有5,256,09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8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4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45
002
新臺幣853455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4年0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853455元
陳威霖
自民國114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