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77號
原 告 王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10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