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佩韻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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