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一號、第七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麻將」伍台、「水果盤」伍台、「十三支撲克」貳台、「梭哈」壹台(含IC板共拾參塊)、「水果卡」肆張、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