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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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渙文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蕭道隆~B法官黃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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