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36號原告 王坤炳
王帝勝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林天麟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告 王榮輝
李雅涵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839萬8,9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2萬6,68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36號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