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0七號),本院鳳山簡易庭認本案不宜予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