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804號
原 告 臺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967元,應繳
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