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萬喜特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丙○○
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陸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萬喜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喜特公司)、甲○○、丙○○、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丙○○(原名 林春月 )於民國92年1月7日、被告甲○○(原名 林百興 )於92年7月25日分別簽立保證書向原告保證被告萬喜特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以下未標明貨幣單位者同)3,000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萬喜特公司於:㈠92年3月18日簽立借據及增補條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均為10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3月18日起至93年3月18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3.13%按月計付,嗣隨原告基準利率機動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4.74%),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萬喜特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1,045,964元及至94年1月30日止之利息,依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仍有本金954,036元尚未清償;㈡被告萬喜特公司又於92年1月10與原告簽訂進口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契約期間自92年1月10日起至93年1月10日止,委請原告在美金24萬元或同值外幣之限額內循環借款,以資配合自備結匯款,並悉數供為開發遠期信用狀及向國外墊款,利息自原告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利率支付,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息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息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萬喜特公司依上開約定,分別於92年1月30日、92年2月20日及92年2月21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金額分別為美金57,000元、美金38,000元及美金65,400元,如附表二所示,上開貨款早已進口,該信用狀款項由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代為墊付,詎被告萬喜特公司除償還部分美金31,186.34元外,仍有美金129,213.66元尚未清償,被告甲○○、丙○○、戊○○既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全部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放款貸放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外匯匯率及授信利率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一:(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金額│借款起迄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借款金額│││(即請求金額)│(年、月、日)││(年息)│││├───┼────────┼───────┼──────┼────┼───────────────┼──────┤│││92.03.18│自民國94年1││自民國9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477,018│|│月31日起至清│4.74%│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1,000,000││││93.03.18│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92.03.18│自民國94年1││自民國9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477,018│|│月31日起至清│4.74%│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1,000,000││││93.03.18│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合計│954,036│││││2,000,000│││││││││└───┴────────┴───────┴──────┴────┴───────────────┴──────┘附表二:(單位:美金)┌───┬──────┬─────┬──────┬──┬───────────────┬────────┐│編號│開狀金額│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遠期信用狀起迄日││││││││(年、月、日)│├───┼──────┼─────┼──────┼──┼───────────────┼────────┤─────────││││自民國93年5││自民國9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92.01.30│自民國9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57,000.00│57,000.00│月14日起至清│5.3%│,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92.02.28│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自民國94年1││自民國9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92.02.20│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38,000.00│6,813.66│月31日起至清│5.3%│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92.03.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自民國93年5││自民國9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92.02.21│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65,400.00│65,400.00│月14日起至清│5.3%│,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92.04.09│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60,400.00│129,213.66│││││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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