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曾定應執行刑│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刑法第320條│有期徒刑4│107年5月29日│本院107年度│107年10月12日│編號1至2曾定│臺灣苗栗地方檢│││第1項之竊盜│月,如易科│107年5月26日│苗簡字第982││應執行有期徒刑│察署107年度執│││罪│罰金,以新││號判決││9月,如易科罰│字第3967號││││臺幣1千元││││金,以新臺幣1│││││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4│107年6月1日│本院107年度│107年10月29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苗簡字第1041│││察署107年度執│││2項施用第二│罰金,以新││號判決│││字第4301號│││級毒品罪│臺幣1千元│││││││││折算1日││││││├─┼──────┼─────┼───────┼──────┼───────┼───────┼───────┤│3│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4│107年5月28日│本院108年度│108年3月4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苗簡字第75號│││察署108年度執│││2項施用第二│罰金,以新││判決│││字第1203號│││級毒品罪│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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