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貝茲曲線整合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8年1月20日│75,000元│AU0000000││││銷有限公司 黃瑩 │苗栗分行│││││││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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