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4樓(現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偵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4445號,審理案件號:97年度易字第3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加重竊盜案件:(一)業經證人歷偵查中,指證在卷,足認聲請人犯嫌重大;(二)且聲請人曾犯多次竊盜案件,尚在本院審理中,又犯竊盜犯行,已有反覆實施竊盜行為之事實;(三)本院綜核前開情形,因認聲請人非予羈押,顯難審判及執行,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3款之情形,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之母親已年屆86歲,須聲請人照顧,聲請人之配偶則甫於00年00月00日產下一女,且並無收入;(二)聲請人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惟具保亦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爰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核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聲請人實施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聲請人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