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並經聲請人即被告甲○○當庭敘明本件係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在卷(見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筆錄)。
二、經查,聲請人因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且屬集團式犯罪,已知被害人非僅一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所指其犯罪動機、家庭情況及當隨傳隨到、配合將該詐騙集團等語,亦與前開羈押原因無涉,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