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職役職責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國防部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聲請人贅載國防部南部軍事地方法院),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65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受刑人於97年11月28日由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42813號函核
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2月6日,因此自核准假釋之日起至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止,為受刑人之假釋期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