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聲請就本院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三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三二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確定。因其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判處有期徒拾月,且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