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被告甲○○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法官楊中琪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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