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豐簡上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豐簡上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豐簡上字第一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甲○○涉犯多起搶奪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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