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甲○○(即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陳怡成 律師右聲請人因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之資產甫行出售,尚有相關稅賦待處理,致無法於前次准予展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五號)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次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前次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五號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