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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