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右當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中民主視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中民主視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九十二年度營業所得稅額,國稅局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