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減少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三號
原告庚○○
丁○○己○○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應繳納裁判費用金額為陸萬零肆元,尚欠伍萬玖仟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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