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鐘麗寬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玖仟柒佰貳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伍佰零 肆萬捌仟元,原告尚欠繳裁判費肆萬零柒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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