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証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秀芳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秀芳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交保,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具保人李秀芳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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