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十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簡慧娟~B法官張震武~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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