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四九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柒拾壹萬陸仟零玖拾貳元確定(本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二二一七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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