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