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宏應 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㈠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九萬九千元、㈡郵費:三百五十二元(聲請人原給付含聲請支付命令部分計四百三十元,惟經發還剩餘郵票費七十八元,應予剔除)、㈢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九萬九千四百五十四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