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9號聲請人 鄭玉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和春印刷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票號AB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人未蓋章)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