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6號聲請人 何阿達
號相對人 鍾賢崑
7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鍾賢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