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馬聿仁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馬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大陸地區收養登記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被收養人馬利華之生父母之戶籍資料(如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表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三、被收養人馬利華配偶出具之同意被收養人被收養之同意書(如例稿所示),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四、被收養人馬利華工作證明及健康證明文件。
五、被收養人馬利華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六、代理人 樓鎮宇 身分證明(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