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明異議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附件。
二、㈠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又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及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裁判一經確定,,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之,即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最高法院87年台抗第80號裁定參照)經查本院97年上訴字第355號判決已於97年10月8日確定在案,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據以執行,為聲明異議人甲○○所是認,且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本件由該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該裁判,自屬依法有據,而縱聲明異議人對於上開經本院判決之案件,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一節,有所爭執,亦應依循其他法定程序以求救濟,尚非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適法理由,是本件聲明異議人請求撤銷該裁判之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另查,聲請意旨另載,請准許聲明異議人甲○○及其之代理人 莊榮兆 閱卷云云,惟莊榮兆既非律師,亦未釋明其為具有法學專門知識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29條之規定,已難准許其為代理人,是此部分聲請由代理人檢閱卷宗、證物云云,與法不合,亦難准許;且查,聲明異議程序非公開審判程序,參諸最高法院92年度臺聲字第5號裁定,既非審判中,此部分聲明異議人請求閱卷或請求准許代理人閱卷,於法亦屬無據,亦無從准許。從而,此部分聲請閱卷,亦為無理由,併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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