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95號聲請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崑印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98年1月31日│13,155元│CT0000000││││司 周慶龍 │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