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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