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0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當事人間本院98年度訴字第80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441條第1項載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本院係判決本院96年度執字第3875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以,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全數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247,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
法官陳清怡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