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42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甲000000000因與相對人康顯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00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康顯鎮」抑或為「康顕鎮」?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