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選任辯護人王道元律師
庚○○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庚○○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庚○○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辛○○、庚○○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於民國97年9月及10月間,短時間內即涉嫌詐騙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甲○○、丙○○、乙○○、丁○○、子○○、巳○、己○○、壬○○、丑○○、辰○○、卯○○、寅○○、戊○○、癸○○等共14人,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為避免被告2人再犯相同案件,而危及社會上其他人之財產安全,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8年9月1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