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6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丙00000000、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乙00000000、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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