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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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24,615元及其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44元,扣除已繳81,091元,應補繳28,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