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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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名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乙○○
3號樓之1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更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