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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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7巷4號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35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1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若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開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判刑太重,希望法官從輕量刑。因為家庭因素積欠許多債務,太快執行刑期,可能會造成母親憂鬱症復發,而自殺產生社會問題,期望能延後刑期時間」等語。
三、查原判決係認定被告於民國95年8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南雅夜市附近,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 趙彥良 」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1支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共3顆後,將之置放於DSI-923號輕型機車置物箱內,並將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士林區華榮公園旁。後於96年6月12日凌晨,再將上開手槍、子彈移置於CMG-61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而未經許可持有之。嗣因故騎乘該機車前往桃園,而於同日凌晨1時10分許,為警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前查獲,始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一日。被告上訴,僅空言指稱「判刑太重,無法太快執行」等語,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製造方式│槍枝管制│鑑定結果││││││編號││├──┼─────────┼──┼───────┼─────┼───────┤│一│仿WALTHER廠PPK/S│1支│換裝土造金屬槍│0000000000│雖保險鈕斷裂,│││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管而成││惟不影響槍枝之│││槍枝(含彈匣1個)││││擊發功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二│改造子彈│2顆│由口徑9mm制式│無│可擊發,具殺傷│││││空包彈加裝直徑││力│││││8.6±0.5mm金│││││││屬彈頭而成│││├──┼─────────┼──┼───────┼─────┼───────┤│三│改造子彈│1顆│同上│無│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