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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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賴恭利
法官楊曉惠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