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己○○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68,9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原告已繳納29,358元,溢繳1,925元(29,358-27,433=1,925),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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