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18號聲請人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訴訟,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乙○○於民國95年9月3日發生車禍後,即不醒人事,為無訴訟能力人,因有為訴訟之必要,茲聲請人選任原告之女甲○○為特別代理人等語。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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